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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布《福建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2016版)的通知
閩建筑[2016]15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為了適應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13〕44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及其他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造價管理總站組織編制了《福建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2016版)(以下簡稱本定額),經會同省發改委、財政廳、國稅局研究同意,現予頒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設廳頒布的《福建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2003版)(閩建筑〔2004〕8號)及其補充調整文件、《福建省建設工程綜合單價計價辦法》(閩建法〔2004〕3號)、《福建省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編制與管理辦法》(閩建法〔2004〕21號)同時廢止。
本定額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復保護工程、通用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構筑物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房屋修繕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維護工程等。本定額是編制和確定國有資金投資工程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施工合同價、工程結算的依據,是調解處理工程造價糾紛、鑒定工程造價的依據,是其他投資性質工程計價的參考,是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的基礎。
凡2016年5月1日前已發出招標文件的工程,其費用計取按招標文件有關條款執行;凡2016年5月1日前已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的工程,其費用計取按合同約定執行。本定額不適用于營業稅下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計算。
本定額由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管理和解釋?! 「=ㄊ∽》亢统青l建設廳 2016年4月26日
附件
福建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2016版)
目 錄
總 則
第一章 建筑安裝工程費用構成要素
第二章 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組成內容
第三章 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計算程序和計價辦法
第四章 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取費標準
總 則
一、為了適應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并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編制《福建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2016版)(以下簡稱本定額)。
二、本定額編制的主要依據有:《建筑法》、《社會保險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及其各專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算規范(GB50854~50862-2013)、《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13〕44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其他有關政策規定。
三、本定額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復保護工程、通用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構筑物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房屋修繕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維護工程等專業工程。
四、本定額是編制和確定國有資金投資工程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施工合同價、工程結算的依據,是調解處理工程造價糾紛、鑒定工程造價的依據,是其他投資性質工程計價的參考;是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的基礎。投標報價應按照本定額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工程、企業實際情況自主確定,計價程序與計價辦法要遵循,費用組成要完整,費用計取要合理。
五、本定額是按照營改增、正常施工條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藝、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進行編制的,發包方要求發包工程的質量達到優質等級的,應予計取優質工程增加費。本定額反映了多數企業的正常、合理的費用支出。招標人(發包人)在考慮工程承發包價格時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施工條件、施工工期、工程規模等因素。
六、本定額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取費標準根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示范圖集》測算。
七、本定額的勞保費用,包括了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勞保費用區分取費類別(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取費類別實施統一取費辦法,另行制定),分為甲、乙、丙、丁四類,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承包人實際投保比例核定后計取,編制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的勞保費用按甲類計算,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按承包人的取費類別計取勞保費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可以約定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企業勞保取費類別發生變化的是否調整勞保費用,如約定調整的則勞保費用根據工程量分段計取。對于施工工期跨越2016年12月31日的工程項目,有關單位應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勞保費用的計取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工程結算時,勞保費用仍按本定額規定計取,該工程項目施工企業最后取得的勞保核定卡有效期視同順延至工程項目施工結束。
八、本定額中作為稅金計算基數的各項工程造價組成費用或價格均為不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本定額的取費標準是按包工包料進行測算的,甲供材料應當參與計取各項費用。
九、本定額的安全文明施工費金額、大型機械設備檢測費金額、暫列金額、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規費費率、增值稅適用稅率,均為不可競爭,應當按照本定額的有關規定計算,不得優惠。
十、本定額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設廳頒發的《福建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2003版)(閩建筑〔2004〕8號)及其補充調整文件、《福建省建設工程綜合單價計價辦法》(閩建法〔2004〕3號)、《福建省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編制與管理辦法》(閩建法〔2004〕21號)同時廢止。
第一章 建筑安裝工程費用構成要素
建筑安裝工程費按照費用構成要素劃分,由人工費、材料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組成。
(一)人工費:是指按工資總額構成規定,支付給從事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的生產工人和附屬生產單位工人的各項費用。內容包括:
1.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或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
2.獎金:是指對超額勞動和增收節支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如節約獎、勞動競賽獎等。
3.津貼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個人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個人的物價補貼。如流動施工津貼、特殊地區施工津貼、高溫(寒)作業臨時津貼、高空津貼等。
4.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資和在法定日工作時間外延時工作的加點工資。
5.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材料設備費:是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原材料、周轉性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設備的費用。
1.材料費包括材料原價、運雜費、運輸損耗費,其中:
(1)材料原價:是指材料、工程設備的出廠價格或商家供應價格。原價包括為方便材料的運輸和保護而進行必要的包裝所需要的費用;包裝品有回收價值的,應在材料價格中扣除。
(2)運雜費:是指材料、工程設備自來源地運至工地倉庫或指定堆放地點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及其他費用。
(3)運輸損耗費:是指材料在運輸裝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損耗。
2.工程設備:是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常用建設工程設備材料劃分標準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施工機具使用費:是指施工作業所發生的施工機械、儀器儀表使用費或其租賃費。
1.施工機械使用費由下列七項費用組成:
(1)折舊費:是指施工機械在規定的使用年限內,陸續收回其原值的費用。
(2)大修理費:是指施工機械按規定的大修理間隔臺班進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復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費用。
(3)經常修理費:是指施工機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級保養和臨時故障排除所需的費用。包括為保障機械正常運轉所需替換設備與隨機配備工具附具的攤銷和維護費用,機械運轉中日常保養所需潤滑與擦拭的材料費用及機械停滯期間的維護和保養費用等。
(4)安拆費及場外運費:安拆費是指施工機械(大型機械除外)在現場進行安裝與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機械和試運轉費用以及機械輔助設施的折舊、搭設、拆除等費用;場外運費是指施工機械整體或分體自停放地點運至施工現場或由一施工地點運至另一施工地點的運輸、裝卸、輔助材料及架線等費用。
(5)人工費:是指機上司機(司爐)和其他操作人員的人工費。
(6)燃料動力費:是指施工機械在運轉作業中所消耗的各種燃料及水、電等。
(7)稅費:是指施工機械按照國家規定應繳納的車船使用稅、保險費及年檢費等。
2.儀器儀表使用費: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儀器儀表的攤銷及維修費用。
(四)企業管理費:是指建筑安裝企業組織施工生產和經營管理所需的費用。內容包括:
1.管理人員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管理人員的計時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辦公費:是指企業管理辦公用的文具、紙張、帳表、印刷、郵電、書報、辦公軟件、現場監控、會議、水電、燒水和集體取暖降溫(包括現場臨時宿舍取暖降溫)等費用。
3.差旅交通費:是指職工因公出差、調動工作的差旅費、住勤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誤餐補助費,職工探親路費,勞動力招募費,職工退休、退職一次性路費,工傷人員就醫路費,工地轉移費以及管理部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費用。
4.固定資產使用費:是指管理和試驗部門及附屬生產單位使用的屬于固定資產的房屋、設備、儀器等的折舊、大修、維修或租賃費。
5.工具用具使用費:是指企業施工生產和管理使用的不屬于固定資產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檢驗、試驗、測繪、消防用具等的購置、維修和攤銷費。
6.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費:是指由企業支付的職工退職金、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干部的經費,集體福利費、夏季防暑降溫、冬季取暖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等。
7.勞動保護費:是指企業按規定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溫飲料以及在有礙身體健康的環境中施工的保健費用等。
8.材料檢驗試驗費:是指承包人按照有關標準規定,對建筑以及材料、構件和建筑安裝物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自設試驗室進行試驗所耗用的材料等費用,包括承包人將上述內容委托第三方檢測的費用。
不包括新結構、新材料的試驗費,對構件做破壞性試驗及其他特殊要求檢驗試驗的費用和發包人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費用。如:樁基檢測,門窗幕墻性能檢測,面磚、預埋件、螺栓拉拔試驗,膠相溶性試驗,防雷測試,通電測試,防雷測試,建筑安全、消防檢測,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等費用。
不含對承包人提供的具有合格證明的材料進行檢測合格的檢測費用。但對承包人提供的具有合格證明的材料進行檢測不合格的,該檢測費用由承包人支付。
9.材料設備采購及保管費:是指為組織采購、供應和保管材料、工程設備的過程中所需要的各項費用。包括采購費、倉儲費、工地保管費、倉儲損耗。
10.工會經費:是指企業按《工會法》規定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比例計提的工會經費。
11.職工教育經費:是指按職工工資總額的規定比例計提,企業為職工進行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工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定以及根據需要對職工進行各類文化教育所發生的費用。
12.財產保險費:是指施工管理用財產、車輛等的保險費用。
13.財務費:是指企業為施工生產籌集資金或提供預付款擔保、履約擔保、職工工資支付擔保等所發生的各種費用。
14.附加稅:是指企業按規定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15.其他:包括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投標費、業務招待費、綠化費、廣告費、公證費、法律顧問費、審計費、咨詢費、保險費等。
(五)利潤:是指承包人完成所承包工程獲得的盈利。
(六)規費:是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政府和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或計取的費用。包括:
1.社會保險費
(1)養老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2)失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3)醫療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4)生育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5)工傷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2.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按規定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3.工程排污費:是指按規定繳納的施工現場工程排污費。
4.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指按照《建筑法》規定,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建筑安裝施工人員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
(七)稅金:是指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增值稅。
第二章 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組成內容
建筑安裝工程費按照工程造價形成,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稅金組成,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包含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和利潤。
(一)分部分項工程費:是指按構成工程實體的或者設計圖紙已經明確作法的工程費用,如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劃分的土石方工程、地基處理與樁基工程、砌筑工程、鋼筋及鋼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項目費:是指為完成建設工程施工,發生于該工程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的技術、生活、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費用。內容包括:
1.安全文明施工費
①環境保護費:是指施工現場為達到環保部門要求所需要的各項費用。
主要內容有:承包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環境,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周圍環境和人的污染和危害,按規定堆放、清除建筑垃圾等廢棄物以及竣工后修整和恢復在工程施工中受到破壞的環境等。
②文明施工費:是指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項費用。包括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標準》(DBJ13-81-2006)、《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福建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指南》等有關規定和施工現場組織文明施工的各項工作。
主要內容有:施工現場四周圍墻(圍擋)及大門,出入口清洗設施,施工標牌、標志,施工場地硬化處理,排水設施,溫暖季節施工的綠化布置,防粉塵、防噪音、防干擾措施,保安費,保健急救措施,衛生保潔等。
③安全施工費:是指施工現場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項費用。
主要內容有:承包人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標準》(DBJ13-81-2006)、《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等有關規定,承包人建立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責任、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安全生產培訓等各類制度;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警示標牌、標志,配置“三寶”;對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防護措施,對建筑“四口、臨邊”采用安全防護,建筑物四周安全防護,垂直作業上下隔離防護,施工用電防護;設置地下室施工圍欄、基坑施工人員上下專用通道;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以及其他安全施工所需要的防護措施。不包括塔吊和施工電梯檢測、基坑支護變形監測等,不包括應當由發包人委托第三方實施的安全檢測費用。
④臨時設施費:是指承包人為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所必須搭設的生活和生產用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臨時設施費用。包括臨時設施的搭設、維修、拆除、清理費或攤銷費等。
主要內容有:搭設符合規定的并能夠安全使用的臨時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業房屋與構筑物,倉庫、辦公室、加工廠以及規定范圍內的道路、水、電、管線等臨時設施和小型臨時設施。
2.夜間施工增加費:是指因夜間施工所發生的夜班補助費、夜間施工降效、夜間施工照明設備攤銷及照明用電等費用。
3.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是指竣工驗收前,對已完工程及設備采取的必要保護措施所發生的費用。
4.風雨季施工增加費:指在風雨季施工期間所采取的一般性防風、防雨、防滑措施所增加的人工費、材料費和設施費用以及工效降低。包含了排地表水的費用,但是,在承包人已經做好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遇到臺風或暴雨等不利氣候條件給施工現場帶來損壞和基坑積水的,其工程修復和抽水費用按現場簽證另行計算。
5.冬季施工增加費:是指在冬季施工需增加的臨時設施,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機械效率降低等費用。
6.工程定位復測費:是指工程施工過程中進行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和復測工作的費用。
7.二次搬運費:是指因施工場地條件限制而發生的材料、構配件、半成品等一次運輸不能到達堆放地點,必須進行二次或多次搬運所發生的費用。
8.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費:是指機械整體或分體自停放場地運至施工現場或由一個施工地點運至另一個施工地點,所發生的機械進出場運輸及轉移費用及機械在施工現場進行安裝、拆卸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試運轉費和安裝所需的輔助設施的費用。
9.腳手架工程費: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種腳手架搭、拆、運輸費用以及腳手架攤銷(或租賃)費用。
10.大型機械設備基礎:塔吊、施工電梯、龍門吊、架橋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基礎費用,含樁基、基礎拆除、外棄等。
11.大型機械設備檢測費: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現場檢測管理的若干意見》(閩建建〔2010〕17號)規定,對大型建筑起重機械委托第三方有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測而發生的費用。
12.其他專業工程措施項目及其包含的內容,按照現行國家各專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算規范及其本省有關規定。
13.辦理結算時暫列金額中應當移入措施項目費下計算的費用。
(三)其他項目費
1.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招標時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暫列金額包括遠程監控系統租賃費、優質工程增加費、縮短定額工期增加費、發包人檢測費、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暫列金額,暫列金額在結算時不再開列。
2.專業工程暫估價:是指招標階段已經確認的專業工程項目由于設計未詳盡或者標準未明確等原因造成無法當時確定準確價格,由招標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一個暫估價(包括各項稅費),結算時應當按實際準確造價列入相應分部分項及措施項目中,結算時不再列專業工程暫估價。
3.計日工:是指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施工圖紙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所需的費用。
4.總承包服務費:是指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專業工程發包,對發包人自行采購的材料等進行保管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
(四)規費:定義同第一章。
(五)稅金:定義同第一章。
第三章 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計算程序和計價辦法
一、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按照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之和計算。其中:
1.分部分項工程費,按照工程量乘以綜合單價計算;
2.措施項目費,區分總價措施項目和單價措施項目,總價措施項目按第四章規定的取費基數乘以取費標準計算,單價措施項目按工程量乘以綜合單價計算;
3.其他項目費、規費、稅金,按照第四章規定的取費標準計算。
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計算程序見下表: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計算辦法 |
1 |
分部分項工程費 |
Σ(工程量×綜合單價) |
2 |
措施項目費 |
Σ(各項措施項目費),其中:總價措施項目按第四章規定的取費基數乘以取費標準計算,單價措施項目按工程量乘以綜合單價計算 |
3 |
其他項目費 |
暫列金額+專業工程暫估價+計日工+總承包服務費 |
4 |
規費 |
勞保費用+工程排污費+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
5 |
稅金 |
(1-甲供材料設備+2+3-暫列金額-專業工程暫估價+4)×增值稅適用稅率 |
6 |
總造價 |
1+2+3+4+5-甲供材料設備 |
二、綜合單價,按照人工費、材料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風險費、利潤之和計算。其中:
1.人工費:
(1)專業消耗量定額發布工日消耗量的,人工費按工日消耗量乘以人工預算單價計算。人工預算單價是指承包人平均技術熟練程度的生產工人在每工作日(國家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規定從事施工作業應得的日工資總額。人工預算單價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普工1.3倍、一般技工2倍、高級技工3倍。人工預算單價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2)專業預算定額發布人工費基價的,人工費按人工費基價乘以人工費調整系數計算。人工費調整系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2.材料設備費,包括材料費和設備費:
(1)材料費按材料消耗量乘以材料單價計算,材料單價=(原價+運雜費)×(1+運輸損耗率)。材料單價應當參照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價格信息并經市場詢價后確定。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編制和發布材料價格信息。
(2)設備費,按設備數量乘以設備單價計算。設備費包括設備原價、運雜費。
3.施工機具使用費,包括施工機械使用費、儀器儀表使用費:
(1)專業消耗量定額列出機械臺班消耗量的,施工機具使用費,按照施工機械臺班消耗量乘以施工機械臺班單價加上儀器儀表使用費計算。施工機械臺班預算單價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2)專業預算定額列出施工機械費基價的,按照機械費基價乘以機械費調整系數加上儀器儀表使用費計算。施工機械費調整系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4.企業管理費、風險費、利潤,按照第四章規定的取費標準計算。
綜合單價計算程序見下表: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計算辦法 |
1 |
人工費 |
Σ(工日消耗量×日工資單價),或,人工費基價×人工費調整系數 |
2 |
材料設備費 |
Σ(材料消耗量×材料單價+設備數量×設備單價) |
3 |
施工機具使用費 |
Σ(施工機械臺班消耗量×臺班預算單價)+儀器儀表使用費,或,Σ(施工機械費基價×機械費調整系數)+儀器儀表使用費 |
4 |
企業管理費 |
(1+2-設備費+3)×企業管理費費率 |
5 |
風險費 |
(1+2-設備費-甲供材料+3+4)×風險費率 |
6 |
利潤 |
(1+2-設備費+3+4)×利潤率 |
7 |
綜合單價 |
1+2+3+4+5+6 |
三、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計價辦法
根據分部分項工程和單價措施項目的具體項目劃分及其工程量計算依據不同,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分為工程量清單計價和定額計價兩種。
1.工程量清單計價,是指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措施項目按照國家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計量規范及其本省有關規定進行項目劃分及其工程量計算。
2.定額計價,是指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措施項目按照有關專業工程消耗量定額(或預算定額)及其有關規定進行項目劃分及其工程量計算。
第四章 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取費標準
一、材料運輸損耗
材料運輸損耗率如下表
材料類別 |
運輸損耗率(%) |
瓦、空心磚 |
3 |
砌塊 |
1.5 |
磚、砂、石子、水泥、陶粒、耐火土、飾面磚、玻璃、衛生潔具、玻璃燈具、商品混凝土 |
1 |
金屬材料 |
一般不計取 |
其他材料 |
0.5 |
二、企業管理費
不分工程類別,企業管理費按人工費、材料費(不含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之和為取費基數乘以企業管理費費率(見下表)計算。
專業類別 |
費率標準(%) |
|
房屋建筑工程 |
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含安裝) 仿古建筑工程(含安裝) 構筑物工程(含安裝) |
6.8 |
單獨發包的裝飾工程(含安裝) 單獨發包的安裝工程 |
9.8 |
|
古建筑保護修復工程(含安裝) 房屋修繕工程(含安裝) 抗震加固工程(含安裝) |
11.8 |
|
爆破工程 |
||
市政工程 |
7.6 |
|
園林綠化工程 |
6.5 |
|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土建 |
11.1 |
|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裝 |
8.9 |
|
市政維護工程 |
14.3 |
備注:上述房屋建筑工程均包括室外總體工程,室外總體工程包括傳達室、民用水加壓泵房、變電房、游泳池、圍墻、室外擋土墻、室外道路、化糞池、陰井、室外地下雨水污水管網等,不包括小區園林綠化與景觀工程,不包括建筑圍墻之外的道路、管網等。
三、風險費
施工合同約定(含招標文件)實行風險包干的,可以約定計取風險費,風險費按人工費、材料費(不含設備費、甲供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管理費之和乘以風險費率計算。
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風險適當、合理分擔的原則,合理約定風險承包范圍和幅度,施工中超出風險承包范圍和幅度的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其中:人工費不納入風險承包范圍,主要材料價格風險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內,施工機械臺班單價風險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內,主要材料應當根據材料在工程中的占比在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具體列出材料名稱和規格。
基于上述風險承包范圍和幅度的風險費率,合同工期在1年以上的不超過2%,在1年以內的不超過1%。
四、利潤
不分工程類別,利潤按人工費、材料費(不含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管理費之和乘以6%計算。
五、措施項目費
(一)總價措施項目費
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臨時設施、環境保護)、其他總價措施費(包括夜間施工增加費、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風雨季施工增加費、冬季施工增加費、工程定位復測費)、結算時從招標工程量清單的暫列金額中移入的費用。安全文明施工費和其他總價措施費按分部分項工程費(不含設備費)乘以相應取費標準(見下表)計算。
序號 |
項目名稱 |
安全文明施工費(%) |
其他總價措施費(%) |
||
1 |
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含附屬安裝),根據單位工程建筑面積(詳見備注) |
3萬m2以上 |
3.12 |
0.40 |
|
1-3萬m2 |
3.12-5.24 |
||||
1萬m2以內 |
5.24 |
||||
樁基礎工程、室外總體工程 |
0.49 |
||||
2 |
構筑物、仿古建筑工程(含附屬安裝) |
4.01 |
0.40 |
||
3 |
單獨發包的裝飾工程(含附屬安裝) |
有外墻裝飾 |
1.27 |
0.13 |
|
無外墻裝飾 |
0.49 |
||||
4 |
單獨發包的土石方工程(含爆破) |
0.49 |
0.12 |
||
5 |
古建筑保護修復工程、房屋修繕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含附屬安裝) |
1.35 |
0.21 |
||
6 |
單獨發包的安裝工程 |
2.25 |
0.5 |
||
7 |
市政工程 |
實行標準化管理 |
2.20 |
0.51 |
|
未實行標準化管理 |
1.88 |
0.64 |
|||
8 |
園林綠化工程 |
園林建筑 |
3.41 |
0.78 |
|
綠化種植 |
2.48 |
||||
綠化養護 |
2.42 |
||||
建筑圍墻內室外小區園林綠化、景觀工程 |
0.49 |
||||
9 |
軌道交通工程 |
3.00 |
0.41 |
||
10 |
市政維護工程 |
3.0 |
3.0 |
備注:
(一)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
1、單位工程建筑面積介于1-3萬m2之間的,按相應費率區間插入法計算其費率(取小數點后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單位工程建筑面積包括地下室的建筑面積。多個(棟、號)建筑物共有一個整體地下室(或裙房)并一起發包的,按整體地下室(或裙房)及其以上多個(棟、號)建筑物的建筑面積之和計算,整體地下室(或裙房)及其以上各個(棟、號)建筑物套用同一費率;分開發包的,按分開后建筑物的建筑面積分開套用費率。
2、新建的建筑工程(不含擴建工程、裝飾工程),發包的總建筑面積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其發包范圍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按不低于16萬元計算;發包的總建筑面積小于2000平方米的,按每平米不低于80元計算。安全文明施工費最低取值按分部分項工程費進行分配。
3、樁基礎工程包括工程樁、圍護樁和地基處理工程。
4、隨主體工程發包的土石方(含爆破)工程、裝飾裝修工程、附屬建筑工程、水電、通風空調、消防、智能化、安防等安裝工程,均按主體工程取費。
5、施工承包單位在實施中增加的承包范圍不適用于單獨發包情形。
(二)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1、市政是否實行標準化管理,應根據閩建綜[2015]10號文件精神以及招標文件、施工合同確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均實行標準化管理。
2、市政工程(不論是否實行標準化管理)、園林綠化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費內容均不包括施工現場圍墻(圍擋)。施工現場圍墻(圍擋)在措施項目清單中單獨列項計算。工程招標時,應當根據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在措施項目清單中提供圍墻(圍擋)的做法及暫定數量,結算時按實調整。
3、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內容已包括施工現場圍墻(圍擋)。費率已考慮3次以內的圍墻(圍擋)安裝、拆除,實際超過3次的,超出部分另行計算。
(三)因各地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存在差異,需要增加其他費用(如防塵噴霧等)的,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上述取費標準基礎上發布新增費率或計算方法,并適時發布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現場圍墻(圍擋)單價。
(四)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未包括白天因保證交通無法施工而必須在夜間施工所發生的費用,如發生,按夜間施工工程量的1.2%計算。
(五)市政工程、地鐵工程行車行人干擾增加費:由于施工受行車、行人干擾的影響而增加的費用,包括因人工、機械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費用以及為保證行車、行人安全而增加的維護交通和疏導人員措施費用。結合工程受干擾程度,按受干擾部分項目的人工費、機具費為取費基數乘以費率3-10%計算。已設置固定封閉式圍擋施工的項目不考慮交通行車行人干擾增加費。
(二)單價措施項目費
未列入總價措施項目費的其他措施項目,根據現行各專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算規范或消耗量定額(或預算定額)及其本省有關規定,進行項目劃分及其工程量計算,其綜合單價計算同分部分項工程費。
六、其他項目費
(一)暫列金額
1.遠程監控系統租賃費。是指按照《福建省住建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啟用重大危險源遠程監控系統的通知》(閩建建〔2011〕51號)要求安裝“遠程監控系統”所產生的費用,目前采用租賃方式,由施工單位與通信運營商簽訂協議。招標時租賃使用費列入暫列金額,按照《福建省住建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啟用重大危險源遠程監控系統的通知》(閩建建〔2011〕51號)計算。結算時按實際租賃費列入總價措施項目費中。
2.優質工程增加費。是指發包方要求發包工程的質量達到優良等級的,在合格工程造價基礎上增加的費用。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落實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優質優價”政策的通知》(閩建筑〔2014〕36號 ),優質工程增加費不區分專業類別,根據相應級別的優質工程,以分部分項工程費(不含設備費)和措施項目費(結算時不含從暫列金額移入的費用)為基數乘以下列費率計算:國家級優質工程為5%;省級優質工程為3%;市級優質工程1%。優質工程增加費按照最高獎項結算,不得重復計取。招標時列入暫列金額,結算時根據實際優良情況列入總價措施項目費中。
3.縮短定額工期增加費。是指發包方要求施工工期較定額工期提前,承包人為此而增加投入的費用,包括:增加的周轉材料投入、資金投入、勞動力集中投入費用,夜間施工所發生的夜班補助費、夜間施工降效、夜間施工照明設備攤銷及照明用電等費用。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含安裝)施工工期較定額工期提前超過20%的,可以按下列標準計算縮短定額工期增加費??s短定額工期增加費在招標或簽訂合同時根據合同工期列入暫列金額,在結算時根據實際工期(扣除可以順延的時間)列入總價措施項目費中。承包人實際工期較合同工期的提前或延后的獎懲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約定,與縮短定額工期增加費的計取不沖突。
較定額工期縮短情況 |
取費基數 |
取費標準 |
|
縮短定額工期措施費 |
較定額工期縮短20% |
分部分項工程費(不含設備費)+措施項目費(結算時不含從暫列金額移入的費用) |
0.5% |
較定額工期縮短20%以上的,每增加1% |
增加0.1% |
4.發包人檢測費。是指本定額未包括的應當由發包人支出的各類檢測費,且發包人將其列入招標范圍和合同內容的。招標時列入暫列金額,按被檢測項目的工程量或造價,根據有關收費標準進行估算;結算時按實際發生金額列入總價措施項目費中。
5.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暫列金額。是指施工中可能發生的難以預見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招標時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估算列入暫列金額,一般不超過發包工程造價的5%;結算時按實際發生金額以及合同約定是否取費計稅等因素列入相應造價組成內容中。
(二)專業工程暫估價。按專業工程暫估造價(含稅費)進行估算,有多個專業工程的應當列出明細。
(三)計日工。按數量乘以單價計算。
(四)總承包服務費
1.發包人依法將專業工程單獨發包的,施工總承包人負責總承包管理、與專業工程施工承包單位現場配合、交叉施工管理的,應當計取總承包服務費,按單獨發包工程建安造價(不含設備)的1.5%計算。
2.發包人甲供材料的,應當計取甲供材料的總承包服務費,按甲供材料總金額的0.5%計算,甲供材料的檢驗試驗費和采購費由發包人負責,甲供材料到達施工現場后的保管費由承辦人負責;甲供設備不計取總承包服務費。
3.專業工程總承包服務費不含專業工程施工配合費。專業工程施工承包人使用施工總承包人的腳手架、機械設備、水、電以及安全設施、文明設施、臨時設施等的費用,由施工總承包人向專業工程施工承包人協商收取,參考費率1.5-3.5%。專業工程施工配合費也可以經協商后向發包人收取,發包人再向專業承包人抵扣。
七、規費
1.勞保費用
包括社會保障費和住房公積金。勞保費用按下表計算。
取費基數 |
取費標準(%) |
|||
甲類 |
乙類 |
丙類 |
丁類 |
|
人工費 |
19.4 |
14.6 |
11.7 |
8.8 |
2.工程排污費
包括污水、廢氣排污費、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噪聲超標排污費等,按有關規定計算。
編制招標控制價和施工圖預算時暫不計算工程排污費,竣工結算時按實際發生的金額計取。
3.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
以分部分項工程費(不含設備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不含暫列金額和專業工程暫估價)之和為基數,取費標準為0.19%。
八、稅金
是指增值稅,按不含稅工程造價即分部分項工程費(不含甲供材料設備)、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不含暫列金額和專業工程暫估價)、規費之和乘以適用稅率(現行為11%)計算。
九、其他說明
發包人甲供材料設備造成承包人實際增值稅負擔加重的,承發包雙方可以就此協商補償承包人。
暫列金額有關費用在結算時移入相應分部分項工程費或措施項目費的,應當按本定額規定計算相應費用和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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